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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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22:50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1.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以及维护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均需遵照本规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针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如有专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优先适用。
2. 本规定中的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特性,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需要特殊防护的物质和物品。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等依据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未列入者则依据相关法律或国务院部门公布的信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使用载货汽车通过道路进行的危险货物运输全过程,专用车辆则是指符合特定技术和要求的运输工具。
3.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和品名编号应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和《危险货物品名表》执行,危险程度则根据《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分为Ⅰ、Ⅱ、Ⅲ等级。运输过程中,必须确保安全,依法进行,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4. 国家鼓励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凭借其技术实力和条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并支持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提倡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这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5.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领导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实施任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1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