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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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8 22:29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旨在确保安全和合规操作。首先,第三十条强调运输企业必须在许可范围内运营,不得转让或出租许可证,非经营性单位严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一条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需委托有资质的企业承运,同时需记录危险货物的相关信息,保存期限至少一年。托运人需提供危险货物的详细信息,如品名、数量、危害及应急措施,必要时还需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
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包装和运输要求,如不得使用普通车辆运输危险货物,专用车辆需悬挂标志,剧毒化学品和爆炸品的运输有专门的停车区域和警示标识。同时,车辆需配备应急处理设备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得运输法律禁止的货物。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职责,如随车携带证件、遵守运输规定和安全作业标准,以及携带从业资格证。第四十四、四十五条规定了车辆装载和运输路线、时间、速度的严格要求,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监控和纠正。
安全管理是关键,第四十六至第四十九条强调了定期培训、应急准备和应急预案,以及定期的安全评估。在事故处理上,第五十一条明确了事故报告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经2012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3年第2号公布。该《规定》分总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专用车辆、设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71条,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及交通运输部2010年发布的《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5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