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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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04:47
在法律领域,关于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证据的争议存在两种主要观点:
首先,西方传统理论倾向于否定当事人的陈述作为直接证据。他们认为,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其陈述可能存在偏见,缺乏客观性。要求他们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可能导致压力过大,且当事人往往不能为自己的案件作证。因此,当事人的陈述被视为需要进一步证实或检验的对象,而非直接证据。
然而,另一派观点认为,当事人的陈述仍具有一定的证据价值。由于他们是案件主体,对事件的了解最为详尽和深入,他们的陈述能提供最直接、具体和全面的信息,有助于法官揭露事实*。当事人在涉讼时,出于公正解决纠纷的意愿,通常会尽可能实事求是。
我国和前苏联的立法采纳了后者立场,尽管当事人没有强制陈述的义务,民事诉讼法规定,即使当事人拒绝陈述,不影响*根据其他证据判断事实。而在西方*法系,直到20世纪,对当事人的说明义务有所规定。
因此,当事人陈述能否作为证据,关键在于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不同法律体系对此有不同的处理方法,既要考虑当事人的利益,也要确保司法公正和证据的可靠性。
当事人陈述是诉讼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所作的陈述。在广义上,当事人陈述还包括当事人关于诉讼请求的陈述,关于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的陈述,关于案件性质和法律问题的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