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品格证据规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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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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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2:32
在英美司法体系中,品格证据的运用情况分为两种主要情况。首先,当品格成为判定犯罪关键因素,如被害人的贞洁在诱奸案中的作用,或者司机驾驶能力在疏忽致他人受伤案中的重要性,这类品格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问题并不显著,主要关注的是法律允许的证明方法。其次,为了帮助陪审团理解被告人的意图,可能会引用其在特定情况下的行为作为间接品格证据,如用暴力倾向证据来证明斗殴中的攻击性,或诚实证据来反驳盗窃指控。在这种情况下,关联性和可采性问题就显得更为关键。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被告人提供的关于其优良品格的证据,或者起诉方反驳其品格的证据,通常具有可采性。例如,被告人可以出示证明自己品行端正的证据,但公诉方有权提供相反的证据。在米切尔森诉合众国案中,被告人试图通过证明自己正直诚实来反驳指控,但法院允许提问其过去的犯罪记录,以质疑其名声的真实性。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的品格,如果它是指控犯罪的基础,如卡博诉合众国案中被告人的罪恶名声被用作敲诈手段,品格证据就会被采纳。被告人在定罪后,法官在量刑阶段也可能考虑其过去的品行。然而,对于被害人品格的证据,如在强奸案件中,限制性较强,禁止用过去性行为作为证据,除非有特定的例外情况,如证明被告人的犯罪动机。
证人的品格证据同样受到限制,可通过名声或意见证据质疑,但必须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并在证据受到攻击后才有可采性。例如,如果证人曾因严重犯罪被判刑,即使与案件相关,也可能被采纳为质疑其可信度的证据。
最后,其他犯罪或特定行为的证据,通常不作为确定品格的证据,除非与案件有直接关联,如犯罪计划、动机、手法等。被告人的行为如果可以证明其犯罪动机、计划,或者与犯罪手法一致,这类证据则具有相关性。总体来说,品格证据的使用需严格遵循规则,以保证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