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四章 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_百度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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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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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6 20:14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烟草制品的生产和销售流程。首先,第十九条规定烟草制品生产需遵循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总产量计划,任何变动需与州人民政府协商并获得省局批准。
第二十条强调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要求生产企业加大科技投入,确保烟草制品质量,降低有害成分,并且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包装上必须清楚标注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
对于出口烟草制品,第二十一条规定,具有出口权的部门需携带合同书和商检单等文件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准运证,并在监督下通过规定的渠道进行出口。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烟草制品生产企业的卷烟和雪茄烟除出口外,应全部销售给县级以上的烟草公司,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和分销。
分销环节,第二十三条规定烟草批发部门和被委托企业需积极销售本地产品,在指定区域和渠道内进行批发,以满足市场需求。调入调出烟草制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准运证的规定,确保烟草制品完整送达目的地。
零售环节,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烟草制品的零售店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经营,从指定批发单位进货,并持有准购证。
走私烟草的处理在第二十六条规定,查没的走私卷烟和标明“专供出口”的卷烟由持有特定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最后,第二十七条规定,所有依法查没的烟草专卖品应立即移交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