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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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5:56
大清著作权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权利*,旨在保护著作人的权益。其中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对著作的版权进行了细致的描述。
第二十四条阐明了数人合作的著作中,若其中一人不愿发行,根据著作的体裁,若可以分别,可将该部分独立,由该人自主决定;若无法分开,则由其他参与者支付相应利益,著作权归其他参与者共有。如不愿在著作内列出姓名,则允许其自行决定。
第二十五条指出,编纂他人著作成为新著作,该新著作的版权属于编纂者,除非是抄袭或篡改。
第二十六条表示,出资聘请他人创作的著作,版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二十七条说明,讲义和演讲,即使被他人笔录,版权仍归演讲者所有,除非经过演讲者的同意。
第二十八条规定,将外国著作翻译成中文的版权归翻译者所有,但不得阻止他人使用原文翻译中文,除非译文与原文差异显著。
第二十九条指出,基于他人著作提出新理论,足以视为新著作的版权归提出新理论者所有。
第三十条说明,已注册的著作在遭受侵犯时,著作人可以向**申诉。
第三十一条列举了无法获得版权的著作类型,包括法律文件、善会宣讲、报纸*时事报道、公会演讲等。
第三十二条列举了视为公共利益的著作类型,包括版权期满的著作、无继承人、广泛流通的著作以及愿意让他人复制的著作。
第二至第四十六条进一步详细规定了版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翻印仿制、不得篡改或冒用姓名发行、对版权期满的著作不得进行篡改或冒用、不得冒用他人姓名发行自己的著作、不得擅自使用教科书中的问题答案发行、以及未经原主同意不得强行索取尚未发行的著作。
第四十七条指出,如果发现并非有意冒用,则应将被告所获得的利益补偿给原告,而免除罚款。
第四十八条及第四十九条对未注册著作和注册信息不实的行为进行了处罚。
第五十条规定了犯有本律第四十条以下各条罪行的告发期限为二年。
《大清著作权律》(Copyright Law of Qing Dynasty),中国清代宣统二年(1910)制定的关于保障著作者权利的专门法律。20世纪初,清*预备立宪,并委任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引进资产阶级的法律体系与原则,制订了一系列的专门法律,《大清著作权律》便是其中之一。《大清著作权律》分为“通例、权利期限、呈报义务、权利*、附则” 5章,共55条。对于版权的概念、作品的范围、作者的权利、取得版权的程序、版权的期限和版权的*等问题,均作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