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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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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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09:59
以拖欠工资为由辞职的补偿标准如下:
1. 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2.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
3.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经济补偿。
4. 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
1、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工资及违约金;
2、经济补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3、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等行政措施;
4、刑事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拖欠工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当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或克扣工资被迫辞职时,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则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