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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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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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16:55
第六章 附则规定了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收缴库业务处理的补充条款。
第二十七条明确指出,除常规税务部门征收的税收外,其他收入的电子缴库同样适用此办法,体现了其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第二十八条强调,代理国库在执行税收缴库业务时,也需参照此办法进行操作,确保一致性。
第二十九条进一步说明,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中国人民银行所有。中国人民银行的上海总部以及其他相关分支机构如上海、深圳等分行及营业管理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但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以确保灵活性和地域适应性。
最后,第三十条指出,从TIPS系统开始试运行之日起,此办法即开始实施,标志着其正式成为指导税收缴库业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