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1:05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4:43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提高律师道德水平,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律师执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 律师应忠于*和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第五条 律师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全力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 律师应敬业勤业,精进业务,掌握所需法律知识和技能,不断提升执业水平。
第七条 律师应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遵守社会公德,提升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 律师应严守*,保护委托人商业秘密及隐私。
第九条 律师应尊重同行,互助合作,公平竞争,共同提升执业水平。
第十条 律师应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帮助。
第十一条 律师应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 律师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 律师在执业机构中的纪律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需监督和管理律师执业活动。
第十四条 律师不得在两个或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 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或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律师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和财务规定,不得挪用、私分或侵占收费。
第十七条 律师因执业过错造成律师事务所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 律师应遵守法庭和仲裁庭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准时出庭。
第十九条 律师出庭时应按规定着装,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性语言。
第二十条 律师不得与案件相关人员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馈赠钱物,不得进行不当交易。
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与执法人员的关系,不得利用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指示委托人提供虚*据。
第二十三条 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会见在押人员,不得传递违规信息。
第五章 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 律师应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律师不应接受超出自身能力范围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 律师应诚实告知委托人可能的法律风险,不得虚假承诺。
第二十七条 律师有权选择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对禁止事项应告知并拒绝。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
第二十九条 律师应合理开支办案费用,节约使用。
第三十条 律师应按时办理委托事务,遵守期限和约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应及时通报委托人代理工作进展,迅速回应查询。
第三十二条 律师应在其授权范围内代理,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书面确认。
第三十三条 律师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接受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
第三十四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转委托他人代理。
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证据和其他文件,防止丢失或损毁。
第三十六条 律师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利益,不得要求或约定利益。
第三十七条 律师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益。
第三十八条 律师不得非法阻挠或干预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律师对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即使在代理关系结束后仍需保密。
第四十条 律师应保持独立履行职责,不因迎合委托人而丧失客观公正立场,不得协助非法行为。
第六章 律师与同行之间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律师应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公平竞争,维护执业秩序,维护行业荣誉。
第四十二条 律师应尊重同行,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不应诋毁他人声誉。
第四十三条 律师可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等方式宣传专业领域,参加公益活动。
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如贬低同行、提供回扣、虚假宣传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范的律师由律师协会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行政机关处罚。
第四十六条 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应遵守本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