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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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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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5 19:56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现提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以下改进意见。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需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死亡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则直接向社保机构申请。死亡待遇和账户支付标准按参保人员死亡时间计算。
企业职工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处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上述待遇,但个人账户资金可以依法继承。
因失踪被法院宣布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享有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资金同样可以依法继承。参保人员再次出现时,需退还已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至社保机构。
二、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河北省境内的,应根据单位所在地或用工地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
三、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如在法律规定的任期内或聘期内未满退休年龄,由参保单位申报延期退休,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四、符合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条件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批。
五、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前,经核准或批准退休的人员,可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预发生活费,以最近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计算基础养老金。公布后,社保机构按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并补发预发的生活费。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需在2015年底前,对符合特殊工种名录的职工进行全面核实,建立档案和信息库,并建立年度通报制度。
各设区市、县(市、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暂由省厅委托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初审工作。各级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省厅审定的全省企业特殊工种名录进行退休审批。
本通知与我省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国家新规定时,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