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时已交了个人所得税,但总的工资总额已超过计税工资。请问还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23:42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4:46
这个问题你必须搞清楚个人所得税、工资总额、及企业所得税的关系!!
1)个人所得税,是在发放工资的时候,个人所得超过了计税基点后才需缴纳的,与企业所得税无关
2)工资总额:有计提的工资总额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你的工资总额是那一个呢?因为计提过了没有发完是可以倒退回去的,也就不存在超过计税工资的问题了,如果是实际发放的,那么在有规定计税工资总额的情况下在年终所得税清算的时候是要调增企业所得税的。
3)工资总额与社保养老金及公积金的匹配额的关系,你的工资总额扣减了社保养老金及公积金了吗?照理这部分是可以扣减的!!
4)一般的话,都是在年终所得税清算的时候,才会对工资总额进行清算的。我查了从2005年到2009年度的所得税清算表,发现2009年度之前是有功效挂钩计税工资与非功效挂钩计税工资之分的,2009年开始,没有这个概念了,也就是说,只要你企业可以承担,你实际发放的工资就作为计税工资了,(但是作为福利费的使用倒是有一定的规定的,超过了工资一定比例的话,是要调增企业所得税的)所以就没有工资总额而调增所得税的问题了!!
不知道你的企业的情况是如何的,以上回答,但愿能使你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