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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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3:43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仍然按照交通事故正常认定事故责任。一般情况下,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校车司机和校方承担责任。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责任的追究也理应不同,但校方不能免除其责任。校方承担的责任大致分为主要责任和补充责任。
一、校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依据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过错认定原则。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关系的行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过错的严重程度。其中“过错的严重程度”是以“当事人的行为”为前提的。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先看“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后,确定该行为过错的严重程度”。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当事人存在有违法行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违法的严重程度与在事故中的作用并不成“正比”,有些行为并不违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违法行为很严重,但在事故中并未起作用。行为与该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加重事故后果。同样,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某些违法行为也不一定是导致事故的原因。要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其行为必须与事故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认定是技术认定,在确定行为与事故因果关系时,只需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事实上属于事故的原因即可。事实上原因的检验方法,可以借鉴侵权行为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采取必要条件规则。按照必要条件规则,凡构成后果发生之必要条件的情况,均为事实上的原因。其检验方法有:
第一、“如果没有”检验法,即:如果没有行为人的行为,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会发生,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事故的原因;反之,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交通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剔除法,即:如果将行为人的行为从交通事故事实中剔除出去,事故仍会按原来的因果序列和方式发生,则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和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反之,则构成事实上原因。
第三、代换法,即:如果把行为人的行为换成一个无过错的行为,或者把他的不作为换成一个适当的作为以后,交通事故及损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行为人原来的行为就不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反之则构成事实上的原因。必要条件规则最显著的缺点是“即使行为不发生,结果无论如何都会发生,那么行为就不是结果的事实原因。”这源于由果追因的思维逻辑。
第四、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规定也是采用了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除了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否则就认为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侵权人或相关事件及行为的责任人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校车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7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学生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校车行驶中,因校车司机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司机承担主要责任,校方承担补充责任。但如果司机与校方存在雇佣关系的,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规定,由校方承担责任,而司机无需与校方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校车发生交通事故,一般由校车司机与校方承担事故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方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1、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并非由学校提供的,校方不承担事故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至40条规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比如乘坐校车发生交通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那么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校方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学校方面,主要明确校方是否尽到保护和管理学生的义务;另外需要清楚的是驾驶车辆、司机和校方的关系。驾驶车辆属于个人,或公司,或校方,各种情形下赔偿责任的追究都是不同的。如果校车是个人的,则由个人承担赔偿,如果校车是公司或学校的,则由公司或学校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