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老干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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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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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20:33
老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主要包括:
1949年9月30日前加入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军队,或在解放区全职享受供给制,或在敌占区从事地下工作的人员。
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前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也符合条件。
1949年1月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和工资制的,或同时享受过供给制和薪金制待遇的人员。
建国前是机关工勤人员或公营企业工人,享受供给制,或东北个别地区享受薪金制,并在退休年龄前提升为干部的。
建国前工人因工作表现提升为干部,需满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工作年限超过工人时期且非因错误受处分的条件。
调派至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只要符合革命工作需要条件。
1948年底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如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在1949年9月21日前加入民主党派并坚持革命工作的成员。
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或解放区加入共产党并成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工作的人员。
1986年按照中央文件,将半脱产乡干部的革命工作时间追溯到建国前。
外国籍干部,若在建国前来华参加革命,建国后一直从事革命和建设,符合条件可离休。
已退休的老干部,只要符合上述任一条件,应调整为离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