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东案能否盖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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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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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1 05:55
备受关注的余振东巨贪案,虽然已经以盖棺12年有期徒刑成为了司法故事,但由于该案属于“中美司法合作”标志性事件而“涉嫌”政治交易的“主权之争”,至今都在不少国民心中难以得出准确的定论。因而,要以盖棺定论的司法惯例为余振东案例画上圆满句号的话,也许难以服众,至少在现行的中国法律面前难以服众。
不可否认,外逃贪官余振东能够成功引渡回国并接受中国司法审判,这是中国维护国家尊严的一个成功亮点。但问题是,按照余振东的涉案罪行依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量刑定罪的话,谁都知道重罪轻判的12年违背了中国的法律尊严,并且让人难以置信。人们不仅要问:“难道中国刑法存在两套标准?”果真如此的话,过去那些罪行小于余振东的死鬼贪官们,岂不要在低下鸣冤叫屈?这种“一种罪行两种治法”和“同样罪行不同命运”的司法判例岂不也是一种笑话?
平心而论,由于余振东的罪行牵涉到国际司法合作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已经超出了单一的“主权管辖”范围,同时也涉及到别国的主权管辖范围。加上中国几千名外逃贪官分布在世界各国的尴尬事实,中国不得不在国际司法合作中选择“有限主权论”的实用范畴,寻求满足自身需要的主权范围下的司法管辖权,并以此作为中国进行国际司法合作的努力,进而最终带动中国反腐倡廉的社会改革进程。从这个意义上看,余振东能够成功引渡回国接受中国司法审判,的确意义重大。不过,由于重罪轻判的结果与中国法律产生的矛盾,也为人们从新审视加快中国司法改革带来了最好的教材。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句话,从来就是惩处和震慑犯罪分子的司法名言,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自身的法律监督体系缺陷,多年来造成了几千名外逃贪官悠闲地躲藏在世界各国而难以引渡回国受审,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中国的司法制度与他国的司法制度存在人权保障意识认同的冲突。这种情况不但使中国“培养”大量贪官而蒙羞,同时也让“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司法名言变成了“法网恢恢,疏而‘有’漏”的笑话。假如人们从这种背景下审视余振东成功引渡回国受审的突破性意义的话,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中国诚心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中国的司法之网也将遍布全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将会变成“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几千名外逃贪官最终也将在“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国际司法合作中插翅难逃。果真如此的话,余振东案例的盖棺说辞就决不会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的解释那样:“余振东案件仅仅是个个案,该案不能说明以后的案子都是这个模式,还要基于每个案子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眼下,余振东案例暴露出了中国司法自身改革滞后,还并不具备引渡回国受审的司法氛围,通过外交交易的“一种罪行两种治法”和“同样罪行不同命运”的司法判例,就是最好的证明,这个证明也是余振东重罪轻判12年难以服众的原因,这也是余振东案例造成的负面影响。由此不难看出,民意担心重罪轻判可能引发贪官继续卷款外逃图谋免死形成常态,进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而且这种可能完全存在。由此可见,虽然余振东案已经盖棺,但司法改革却无定论,假如司法改革不能适应国际司法合作的话,未来类似余振东的引渡回国受审案件,必将造成悖逆中国现行司法准则的对外司法路径依赖,而且这种过度的对外司法路径依赖现象,必然会影响对中国崛起的国际评价。其后果就决不会象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评价余振东案例那样乐观:“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综上不难看出,余振东所犯罪行对于中国司法来说,由于牵涉到国际司法合作问题,已经不是想不想杀和敢不敢杀的问题,而是该不该杀和能不能杀的问题。既然世界离不开中国,中国也离不开世界,那么,国际司法合作就必然有国际司法合作的规矩,在世界各国遵守“有限主权”的原则下,余振东罪行的重罪轻判也就并不奇怪了。只不过留给人们思考的是,类似余振东案例的正面意义与负面影响怎样才能推动中国司法加速改革,与国际接轨,不要让已经盖棺的余振东案例继续成为中国司法仿效的依赖路径定论,否则,仍将继续引发国人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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