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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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12:20
各国票据法对于涂销的处理方式存在差异。日内瓦统一法没有概括性规则,而是将涂销分散在各个票据行为中,如背书涂销、承兑涂销和支票划线涂销,具体见《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29、50条和《统一支票法》第19、37条。(注:日内瓦统一法相关条文。)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和法国,也采用类似法例,参照德国、日本票据法第16、29、50条,法国商法典第120、129、154条。(注:大陆法系国家相关条文。)英美票据法则有所不同,英国汇票法既有一般性规定又分类详细,如持票人涂销和非持票人涂销、故意涂销和无意涂销,背书涂销、承兑涂销和支票划线涂销都有明确规范,见《统一商法典》第3-605条和英国汇票法第59、63、78条。(注:英国汇票法相关条文。)中国台湾票据法则兼具概括性和具体行为规定,如背书涂销,分类上以有权利人和无权利人,故意和无意为标准,参照《票据法》第17、38条。(注:台湾票据法相关条文。)
在效力原理上,英台两地票据法大体相似,但在背书连续的影响上,台湾票据法则有所区别,规定主张涂销出于无意或未经授权的关系人需负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参见姜建初著《票据原理与票据法比较》。(注:姜建初著作)台湾实务中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7条分配举证责任,学者们对这一传统做法进行了深入探讨。(注:雷万来等论文)
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在“转让”章中关于涂销的规定较为局限,如第23条提及背书人转让票据时,可划掉阻碍其持票人资格的背书,实质上是消极背书的情形,立法上存在简化处理。作为国际统一票据法,公约应在涂销规则上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成熟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条款。(注:公约第23条)
中国《票据法》对票据涂销没有作出规定,这里仅依国外票据法和票据原理作些介绍。票据涂销是指将票据上的签名或其他记载事项加以涂抹或消除的行为,如汇票的付款人将其在汇票上记载的“承兑”字样涂去,持票人将其前手签章涂去等,都属于票据的涂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