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伪造背书汇票,日内瓦统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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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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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6 02:57
应由B承担损失。
日内瓦统一法对伪造签名有以下规定:
①汇票上的伪造签名对被伪造者和伪造者都没有约束力,但对于在汇票上作了真实签名的人的义务,则不因之而减少其效力。
②无论由于任何方式而失去汇票的人,都不能要求以一系列背书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的执票人交还汇票,除非执票人在取得汇票时有恶意或有重大过失。
③凡在到期日付了款的付款人即可解除对汇票的责任,除非他有欺诈行为或有重大过失。付款人只须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但对背书签名的真实性不负责任。
日内瓦统一法公约着重保护的是善意的执票人,而让失去汇票的真正所有人蒙受伪造签名所引起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