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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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1 12:07
根据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法律责任,排污者若违反第三条规定,违法排放污染物,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对于以下行为,依据《条例》的规定将实施处罚:
对于更严重的违规行为,根据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环保、财政及其他相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将面临相应行政处分,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同时,如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干扰或限制环保部门依法征收费用,将按照省里相关规定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
《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列五章,三十五条(含附则),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在该省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