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0:4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4:25
民间借贷是一种历史悠久、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的民间金融活动。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不属民间借贷范畴之列。
网友咨询: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需要提供什么证据?
律师解答:
当事人如果向法院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要针对证明对象,提出证据证明: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同时,法院还应当允许对方当事人进行反驳,并且在双方辩驳的基础上认真审查事实和证据,最后做出对证据的采信和事实的认定。
律师补充:
民间借贷纠纷需要提交的证据:借款协议或借据;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付款付息凭证。
如果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已经在生效裁判文书中已经认定出借人的出借资金,是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向其他营利法人的借贷,是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是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的资金,出借人是以非法放贷为目的的职业放贷人等等,则当事人主张借贷合同无效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前述事实可以作为无须证明的事实,不再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