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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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06:29
全国税务机关在公文处理中遵循严格的行文规则,以提高效率和针对性。第五十二条强调,只有在必要且能产生实效的情况下,才需制发文件,避免重复或不必要的公文。例如,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或现有文件仍适用的,不需要再次发文;机关负责人讲话也不以正式公文形式下发,能通过电话或内部网站处理的事务,避免公文形式。
第五十三条指出,各级税务机关需根据其职责范围行文,涉及其他单位的事务需协同处理或联合行文。第五十四条规定,一般情况下,税务机关不越级行文,除非特殊情况如重大事件,但需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而上级机关在答复此类请示时也会抄送给相关机关。
第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向上级机关的行文规则,如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抄送相关方,下级请示需同时遵循本级党委、政府规定,不得原文转报上级等。而向下级机关行文时,主送受理机关,重要事项抄送上级,不得向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涉及跨部门事务需协商一致,受双重领导的机关需抄送另一上级。
第五十七条到第六十二条则涵盖了联合行文、与其他党政部门的行文、内设机构的非正式公文使用(便函)以及对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处理方式。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文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与相关方的有效沟通。
总的来说,全国税务机关的公文处理办法旨在确保公文的严谨性和有效性,通过明确的规则来指导各级机关的行文行为,以提高公文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2012年10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12〕92号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公文种类、公文格式、行文规则、公文拟制、发文办理、收文办理、公文归档、公文管理、电子公文、附则11章129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132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