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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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4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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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4 04:50
人民*审理借贷案件时,处理如下:
1. 对于公民、法人及组织间的借贷纠纷,均作为借贷案件受理。外币、台币和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借贷纠纷也包括在内。
2. 若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查,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或事实依据。若证据不足,*将不予受理。
3. 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债权人可在其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起诉。*会要求债权人证明借贷关系,并公告传唤债务人,逾期未应诉者,借贷关系明确者可缺席判决;关系不明者则中止诉讼。
4. 民间借贷利率可高于银行,但最高不得超过四倍。超出部分利息不受保护;借款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5. 未约定利率的借贷,逾期利息或催告后利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欺诈、胁迫等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仅返还本金,债务人行为引起的还需支付利息。
6. 合伙经营期间以合伙名义的借款,用于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否则借款人负责。有保证人的,债务到期后按责任承担,未经保证人同意改变偿还协议的,保证人免除责任。
7. *会保护正当抵押关系,对财产保全采取措施,避免对生产和生活造成影响。债务分期偿付或以其他方式清偿债务需遵守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
8. 执行程序中,允许以债务人财物抵偿债务,但须遵守法律规定,双方达成协议并记录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