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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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12:32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20年是一个极限期限,通常情况下不可延长。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然而,如果自权利侵害之日起已超过20年,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延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指出,权利人因客观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构成民法通则第137条所指的“特殊情况”。第175条规定,第135条和第136条所述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关于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规定。而第137条所指的“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仅可适用延长的规定,不得适用中止和中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