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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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6:17
抵押权与质押权冲突时分情况处理,具体情况有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等等。1、抵押权设立在先,并经抵押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抵押权应先于质权受偿。2、抵押权设立在先,但没有办理登记,后又设立质权的情况,质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3、质权和抵押权同时设立的,效力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4、抵押权没有登记的,质权人明知动产已设定抵押权,没有办理登记,而与出质人在同一动产上继续设定质押关系的情况下,质权人不能以动产抵押未办理抵押登记请求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9条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同一财产上有两以上债权人抵押的,且都已办理抵押登记,受偿的原则就是设立在先,受偿在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