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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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13:15
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开空头支票的处罚:
1:空头支票的签发不仅影响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而且影响结算资金汇路畅通。
2:央行及其分支机构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3:出票人逾期不缴纳的,人民银行将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