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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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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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10:28
苏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第五章主要涉及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三十五条规定,如果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未能遵守第八条、第十三条或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交通部门将责令其在限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三十六项中,出租汽车经营者若违反第二十一条,将根据情节轻重,由交通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针对驾驶员,第三十七条规定,营运中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四)、(七)项和第二十三条第(二)、(七)项,将被给予警告,并处以不超过200元的罚款。
更为严重的行为,如驾驶员年度累计记分超过20分、一次收费超出标准一倍或50元以上、侮辱或殴打乘客、侵吞乘客财物、两次以上拒载或绕道、逃避执法检查等,交通部门会组织教育或处以500至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取消从业资格。
对于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活动或从业人员受到劳动教养或刑事责任处罚的,将被取消从业资格。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将依据《江苏省道路运输市场管理条例》和交通部《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妨碍公务或聚众闹事的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责。
最后,客运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的行为,将由其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若涉及犯罪,则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