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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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2:08
刑讯*供罪是指在国家司法机关中,包括公检法、纪检、监察等在内的所有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残酷或变相的肉体惩罚,以获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的实施对象广泛,涉及“泛司法权”的行使者。
刑讯*供对个*利构成了严重侵犯,它不仅让被审讯者在身体或心理上遭受痛苦,*做出不实陈述,甚至可能导致他们遭受重伤、死亡,以及冤假错案的产生。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的信誉,动摇了社会的稳定基础,其后果极为严重。我国法律对此严令禁止,明确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中,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非法手段进行刑讯*供,以收集证据。
刑讯*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供仍普遍存在。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