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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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1:09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二章详细规定了房屋产权的登记制度。首先,所有城市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发证制度,依法核准的房屋受到法律保护,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保证证》是产权合法的证明文件(第五条)。
产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注销,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都需要向县级以上房地产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在本省境内的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第六条)。
权利人可以选择自行办理产权登记,也可委托他人,需提供委托书;国家所有房屋则由授权单位申请(第七条)。申请时需提交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产权来源证明,新建房屋还需土地使用证明(第八条)。
新建房屋应在竣工交付后三个月内申请初始登记,而买卖、赠与等变动需在事件发生后三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或注销登记。预购和拆迁安置房屋也应在取得后三个月内进行登记,抵押或典当的房屋需在相关行为发生或终止后十日内办理他项权利登记(第九、十条)。
遇到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登记期限可能会延长,但存在未提交完整文件、产权不清、被查封或*等情况下,登记可能被暂缓,需待问题解决后重新申请(第十二条)。符合登记条件的,核准登记时间有明确规定(第十三条)。
房屋权利证书遗失或损毁,权利人需申请补办,同时,登记发证时需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具体费用由省财政部门和物价部门制定(第十四、十五条)。
1996年4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保护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全文共六章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