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培训要求及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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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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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06:44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的第三章主要关注劳动合同的履行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责任,即使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仍需继续履行有效部分。
第十九条强调在履行过程中,涉及服务期、竞业限制等事项,必须通过书面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一并执行。
第二十条要求,新上岗员工须接受安全生产、职业技能等培训,特别是井下工作的劳动者,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0小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才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强调工资支付的义务,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规定了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待遇标准。
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经济效益和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用人单位需与职工方协商制定年度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报备相关部门。
第二十三条允许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中止劳动合同,暂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恢复履行的条件和期限。
第二十四条规定,中止期间不计入工作年限,当相关情形消失且劳动合同未无法履行时,应恢复执行。
以上条款确保了劳动合同的公正履行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扩展资料
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是2009年9月24日,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此《条例》为我省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审理提供了更具体、更详尽的法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