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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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5 01:30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1年进行修订,旨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升人口素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该条例适用于省内所有组织和个人,包括户籍在外但居住在本省的公民。
条例强调依法行政,各级*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需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确保公民权益不受侵犯。县级以上*根据国家及上级规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制。
各级*、乡(镇)*、*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人口规划、实施方案的执行以及人口信息的准确统计。同时,条例对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技术服务、经费保障、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例如,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对晚婚晚育者给予假期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允许再生育,但需提交申请并接受相关审批。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技术服务,包括婚前保健、优生健康服务以及节育手术后的优惠待遇,以及对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整个条例的实施,旨在通过综合管理、技术服务和奖励机制,实现人口的有序增长和健康发展。自2011年9月1日起,该条例正式生效。
(2002年9月27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