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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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7 09:13
解读民法典|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畴 自己偷借的钱要自己还!
这次,民法典里有一个亮点:强调了共债共签的原则,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宁夏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玲表示,“民法典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这就避免出现‘被负债’的情况。”
王玲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举证责任是目前主要争议点所在。如果只以数额作出认定,而不问用途,就极容易使得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随意处置造成共同财产受损,比如赌债或对婚前所生子女所支付的抚养费等。王玲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考虑两个判断标准,即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