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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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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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15:53
广东省石油和化学工业行业协会,简称GDPCIA,是由本省石油和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和自律性的行业管理组织。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围绕建立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全省石油和化工企业可持续发展,开展各项活动,为石油和化工企事业和整个行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经贸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包括:开展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帮助建立规范各地化工园区,接受企业要求组织专家对其新上、扩产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协助省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产品质量、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环境治理状况、生产许可证等基础性工作;倾听会员意见,反映会员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企业、行业的合法权益;开展企业管理创新和先进管理经验交流,组织技术、专业和职业培训,参与组织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进行行业生产状况的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创办行业专业刊物,开展技术信息咨询活动;参与组织行业科技创新活动、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帮助和促进会员单位国(境)内外,垮地区的兼并、控股、参股、合营等工作;组织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举办展销会、展览会;受省经贸委委托,对本省石油和化工行业各专业协会及其事业单位进行协调和指导;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本会采取团体和个人会员制,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需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从事石油、化工行业生产、经营、施工、科技、教育、设计、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团体及其他经济组织;或在石油、化工行业工作20年以上,曾担任过化工单位领导或从事化工生产、技术、管理的专家及其他知名人士。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会员入会程序包括: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实施监督;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需履行以下义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聘请特邀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终止事项;决定其他重大事宜。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大会,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经理事会推举作为名誉会长,名誉会长不兼任理事。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特定条件,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本章程自2007年2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