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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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22
证券发行与承销的管理规定在第四章详述了承销过程中的关键步骤。首先,证券公司在实施证券承销前,必须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与承销的详细方案(第三十九条)。
承销方式分为包销和代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销或配股时,通常采用代销方式(第四十条)。代销情况下,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会在发行公告中明确,包括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第四十一条)。
对于需要承销团承销的证券,承销商需签订承销团协议,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工作,联合主承销的证券公司需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第四十二条)。承销团成员需遵守协议,确保承销活动的合规性(第四十三条)。
承销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十分重要。主承销商需设立专门部门协调工作,包括信息披露、定价和资金清算等(第四十五条)。同时,禁止以不正当手段诱导股票申购(第四十六条)。
发行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需遵守交易所规则,申购资金冻结利息的支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四十七条)。发行结束后,主承销商需进行验资并提交相关报告,如首次公开发行还需提供专项法律意见(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对于公开发行证券,主承销商在证券上市后需提交总结报告,内容涵盖发行概况、上市表现及所需文件(第五十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需报送发行情况报告书及律师、会计师的合规性报告等文件(第五十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9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78号公布的《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办法》分总则、询价与定价、证券发售、证券承销、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7章67条,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