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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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9 15:39
不同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明显地局限在本业务部门,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违反了颁布招投标法的本来宗旨: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市场竞争,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不受非法干涉的原则。
法律咨询:可以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一批供货、施工单位吗
大致情况是这样, 某国企欲参与某外省建设项目总承包投标,首先针对此类项目所需的施工及设备材料进行分包,但想先在北京通过招标代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圈定一批信誉良好有实力的施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作为预选单位。在项目确定后再通过询价或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及供货单位。
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石瑾律师回答:
类似于招标之前的短名单确定的资格预审,也象某些*采购项目的年度供应商选定招标。
作为这样的招标,也是可以的吧。
从业十四年,系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现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深厚的专业知识底蕴和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获得广大客户的好评和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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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瑾律师补充: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