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解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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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11:57
“5分钟带你看完电影XXX”,“爆笑解说电影XXX”,“XXX说电影”,随着数字内容时代到来、生活节奏加快,剪辑视频、解读影视正成为一股潮流。但随着人气飞涨,影视解说类视频的影片来源和版权问题也备受关注。
网友咨询:
图解影视作品,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解答:
素材来源是否合规,是否超出合理使用的范畴,这是影视解说视频纠纷的一个关键。
未经他人授权许可、擅自将他人作品作为视频素材加以使用,可能涉及到著作权侵权的问题。侵权也就意味着并非“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即使表面上是为了介绍、评论或说明而使用影视剧片断或图片,如果实际上影响了对影视剧的正常使用或不合理地损害了影视剧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使用也是侵权的。
律师补充:
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范围。
对于电影解说类自媒体来说,应当加强版权自律,可以积极探索与版权方合作,在取得授权后制作发布相应的解说视频。在未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自媒体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大量引用影视剧内容、避免引用影视剧的核心、实质内容和关键情节。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