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7月起中国农机生产企业实行新的税收政策和原政策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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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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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6 05:38
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1)除本条第(2)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的,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专用*的,以*专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或收购*的,以农产品销售*或收购*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营业税改征*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3)继续推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4)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5)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专用*或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或销售*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而开具的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