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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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22:54
四川省的统计工作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统计调查的方法和管理。第十四条强调,统计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应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结合经常性抽样调查,采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多种方式,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工商、编制、民政等部门需定期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本单位的行政登记资料,形成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具体管理办法由四川省政府制定。
统计机构在获取名录库后,会书面通知调查对象到政府机构领取统计报表,调查对象应在三十日内完成领取。第十六条规定,各类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准确、及时地向统计机构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或拒报。
各机构需建立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实施严格的统计资料管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第十七条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实施上级下达的统计调查任务,国家规定的统计制度不可随意改变。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明确的规范,不得与国家和部门项目重复,审批程序遵循国家规定。所有统计调查表需标明制表机关等信息,否则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对于违反统计法律的行为,个人和单位有权抵制。统计调查必须尊重保密,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进行误导性活动。
国家普查由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普查外的统计调查由地方统计机构主导,按行政区域进行。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经1995年12月20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2年11月30日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1年5月27日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修订。该《条例》分总则、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统计调查、统计资料的提供和使用、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7章45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