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山体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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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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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2 17:39
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第四章专门关注山体资源的保护,旨在维护地质地貌和生态环境的稳定性。
第二十一条强调,任何开发利用山地丘陵资源的行为都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这意味着任何可能影响地质地貌和生态系统的开发活动都必须谨慎进行。
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的划定范围,包括城市和县府所在地镇的规划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域,以及交通、军事设施周边,主要河流两岸、湖岸线等。设区的市*需要根据这些规定划定保护区,并经省*批准。
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在特殊保护区内禁止的活动,如开山采石、露天采矿、设置废弃物堆放场等,已进行这些活动的必须停止并进行整治。特殊情况下如确需进行,须经省*批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规定,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外的山地丘陵开山采石需按照矿产资源规划进行*性开采,以确保开采活动的可持续性。
最后,第二十五条规定,交通、水利等工程在山体区域进行建设时,必须在工程结束后修复被破坏的山体,包括山体资源特殊保护区内的水库除险加固取土的情况。
总的来说,江苏省的山体资源保护条例旨在通过严格的法规管理和修复措施,维护山体资源的健康和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