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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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3:57
背书人是在票据背面签章或书写文字、身份证号码,转让票据所赋权利的当事人。背书人具有一定的义务,那么,票据中,背书人义务是什么?有哪些不得背书转让情形?
一、票据中背书人义务是什么?有哪些不得背书转让情形?
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作为转让人的背书人一旦在汇票上签名,他就要承担以下两项义务:
1、须对包括被背书人在内的所有后来取得该汇票的人保证该汇票必将得到承兑;
2、须保证在他以前曾在该汇票上签名的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背书人的责任因背书方式的不同而有区别。普通背书方式的背书人的责任是:证明其前手背书真实无误;承担以后票据持有人的合理合法要求。背书人是经常变化的,因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票据经背书后才能转让,票据不断地从背书人手中经过背书转让给下一个被背书人手中。因此背书人随票据的转让流通而变化。
二、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受让人,他有权取得背书人对票据的一切权利。表现为:
1、被背书人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也可以将汇票再经背书转让他人。
2、当汇票遭到拒付时,被背书人有权向其直接的背书人以及曾在汇票上签名的其他背书人直至出票人进行追索,直到得到兑付或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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