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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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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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0 14:20
为强化水资源管理,确保节约用水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以下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
根据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除特定情况外,均需按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取水。水工程,如闸、坝、水电站等,以及部分供水工程如自来水厂除外。取水行为分为无需申请和免予申请两种情况,如家庭生活、农业灌溉及应急取水等,具体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设定。
取水许可需遵循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分配方案,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和环保需求。省级政府可针对特定区域设定取水顺序。地下水开采需遵循年度计划和井点布局,地下水超采区及禁止取水区需经官方划定并批准。
新建、改建项目需在设计任务前预申请取水许可,建设单位需提交相关文件和城市建设部门的审核意见。项目批准后,须正式申请取水许可,具体程序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对取水单位的管理严格,包括核减或限制取水量、更改取水地点的规定,以及对水耗超标单位的处理措施。取水许可证不得转让,期满后需申请续期。对于违法行为,将予以处罚。
对于未经批准的取水行为,将进行相应处理。对于本办法实施前已取水的单位,需办理取水登记并领取许可证。水资源丰富的地区,省级政府可暂时不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具体细则由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