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队扣押车辆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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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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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8 12:25
交警队扣押车辆期限是要根据车辆违法的不同情况来决定的,如果车辆有违法行为,或者出现交通事故,交警需要对车辆进行勘查、鉴定的,是有权利扣押车辆的。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只需要扣押十日即可,对于*机关勘验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20日 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交警队立案后最长30日当事人可以取车。
我国的交通事故随着我国近年来私家车的数量的增加也在不断的上升,此时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在出现交通事故时不知道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