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高空坠物谁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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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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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19:15
法律规定高空坠物由市国土房管局以及城乡建委主管。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明确的规定,国土房管局主要就是负责牵头全县高空坠物防范,还有就是相关的管理工作,同时是需要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一、法律规定高空坠物谁主管?
高空坠物的监管责任部门,市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建规划局和县财政局。
1、国土房管局
负责牵头全县高空坠物防范与管理工作,拟定相关法律法规和*的宣传方案,综合联系、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组织召开处理复杂问题的联席会议。负责业主大会活动的*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单位和业主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对已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小区需要使用该资金进行排危的,启动紧急使用程序及时拨付资金;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公租房、廉租房小区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2、城乡建委
负责从建筑设计上严格把关,规范建筑物外墙、窗台、阳台挂件、空调机位等设置;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执行建筑规范情况,查处违规行为;认真履行乡镇规划职能,从规划层面把好乡镇建筑防高空坠物关口;按照“两防”等建筑施工安全要求,严防未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发生高空坠物事故;负责牵头危旧房改造工作;负责从源头控制建筑物外墙瓷砖的应用;负责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建设的建筑的防高空坠物的监督管理。
3、县规划局
负责查处管辖区域范围内违章建筑物、构筑物。
4、县财政局
负责为开展高空坠物防范和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经费纳入相关单位的财政预算。
二、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是怎样的?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情形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当代的社会,如果发生高空坠物,那么可能是会对属于相关的人员造成不利的影响,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国家明确的规定的禁止高空抛物,同时也是有相关的主管部门的,比如说有国土房管部门,还有就是城乡建委,都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
法律规定高空坠物谁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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