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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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经济特区,当血源供应极度紧张时,为了保障医疗用血需求,市政府有权通过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指定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无偿献血活动。这些被指定的单位有责任动员其员工,积极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投身到无偿献血的公益事业中。条例中规定,计算血液总量的标准是全血的数量。即使献...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09修正)第十条 无偿献血的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第十一条 市中心血站对无偿献血者,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实行安全采血,发给《无偿献血证》。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累计不足八百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的,献血者就医时可累计按其献血量的三倍免费临床用血。无...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2020修正)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积极推广无偿献血、自体输血。第六条 市中心血站是本市采血供血机构,负责采集、贮存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合格的血液。第七条 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相关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本辖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于1997年1月16日见证了重要法规的诞生,当时厦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这一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厦门在无偿献血管理上迈出了关键一步。随着时间的推移,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该条例在2002年3月29日迎来了第一次修正。修...
厦门经济特区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监管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 附则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和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需参照本实施细则中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开展公共资源市场配置工作。第四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市财政部门所有。第四十四条:如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则以相应规定为准。第四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两年。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厦门经济特区为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确保医疗用血供应,保障市民健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无偿献血条例。无偿献血定义为公民无报酬向采血供血机构捐赠血液的行为,这是社会提倡、公民自愿并兼顾献血与用血的制度。各级政府需积极倡导无偿...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无偿献血条例》的决定(2009...一、标题名称修改为:“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二、第一条修改为:“为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保证医疗用血,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文明,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三、第七条修改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大...
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第六章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的相关条款,以确保法律援助活动的公正和有效执行。首先,对于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如果他们无故拒绝或中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根据第三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有权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确保他们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其次,对于那些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法律援助...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与用血献血的资格范围是十八至五十五岁的健康公民,每次献血量为200至400毫升,两次献血之间需间隔至少六个月。献血者在献血前会接受健康检查,确保安全采血,并获得《无偿献血证》以记录献血情况。对于献血者,累计献血量达到800毫升且血液合格的,可享受免费临床用血的优惠。献血总量超过800毫升的献血者,可终身...
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厦门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的法律责任章节详细规定了多项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将临床用血非法销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被勒令停止,违法所得将被没收,并可能面临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挪用无偿献血基金的行为在第十八条规定中受到严格约束。一旦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