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使用过的汽车税务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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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0:01
应当缴纳*,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易征收*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因为,按照 财税〔2008〕170号和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购进并自己使用过的货物,适用按简易办法。因此,贵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购进并自己使用过的汽车,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应当开具公司领购的普通*;如果公司没有领购普通*,可以申请主管国税代开*。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0:01
你这个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
你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0:02
不需要缴税,*去二手车市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