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1 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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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05:5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章主要涉及技术权益的归属和保密条款。根据第二十六条规定,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他方合作转化时,权益归属取决于合同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一)如果合作转化中无新增发明创造,权益归完成单位所有;(二)若产生新发明,权益则由合作各方共有;(三)各方均有实施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需经所有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强调了保密义务。合作各方应就技术秘密保密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反协议或侵犯权利人保密要求。技术交易场所和中介机构在代理或居间服务中得知的技术秘密也需要保密。
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需建立技术秘密保护制度,职工需遵守。企业可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职务科技成果的泄露和类似活动。职工不得擅自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第三十一条提到,单位应从转让净收入中提取至少20%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人员。对于企业独立或合作研究开发并成功转化的科技成果,单位应在新增留利中提取5%比例的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则可将贡献转化为股份或出资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换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