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5:40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23:36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风险始终伴随着我们。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可能打断或破坏人们的正常生活和生产,使预期目标受挫。为了创造稳定的生活环境,人类在经济活动中追求安全,通过组织和技术努力,取得了显著成就。然而,风险并未因此消失,而是以新的形式出现。人类社会永远受制于总体环境,新的技术或组织形式虽能克服某些风险,但同时也会带来新的挑战。风险促进社会发展,若一切确定,则社会将静止停滞。因此,风险无处不在。
风险的客观性、普遍性、损害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人们只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的条件,降低风险的频率和损失,却不能完全消除。为减轻风险影响,人们将风险转嫁,保险公司通过向保户提供经济保障服务,满足了消除风险的安全需求。风险的存在是保险产生和发展的自然基础。
商品生产的产生和发展为保险经营提供了经济基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需求促使保险产生,而剩余产品的存在为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奠定了经济基础。在分散、封闭的自然经济下,无法实现集合大量投保人,只有在生产社会化、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条件下,社会经济联系普遍,人们为共同利益结合,推动了保险的发展。
风险的不确定性与可测性构成保险经营的技术基础。通过集合风险单位,实现单个风险的不确定性在集合层次上的可测性。然而,风险的可测性相对,不确定性绝对,这源于风险的客观性。满足一定可测性的承保风险单位数量需要保险精算来确定,精算是解决保险经营问题的关键。
法律基础为保险提供了保障,它定义了保险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保护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是经济关系的实现形式,受法律保护。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为保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制度基础决定保险的存在和发展。在自然基础、经济基础、技术基础和法律基础之上,一定的制度安排是保险发展的必要条件。制度排斥将阻碍保险的发展,即使保险对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也无法得到发展。
保险利益原则确保了保险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基础。最大诚信原则要求双方在合同订立和有效期内提供重要事实,并遵守约定。损失补偿原则保证了被保险人获得实际损失的赔偿,防止道德风险和额外利益的产生。近因原则判断损失赔偿责任归属,确保了双方权益的保护。
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通过互助共济,共同分担特定危险事故损失的补偿过程。这一关系体现了在风险共担中的价值分配,保障了经济生活的稳定。
保险学(Insurance)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涉及的领域是多元化的,包括金融学、法学、医学、数学、经济学以及自然科学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