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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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7:18
在风险分担的机制中,共同保险起到了最初的分散作用,而再保险则进一步分担风险。在共同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建立的是横向的保险关系,每位保险人都与投保人直接相关,但再保险有所不同。投保人与再保险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人仅与原保险人有直接联系,这意味着索赔和付费行为局限于原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
近年来,尽管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看似有所区别,但实际上两者在某些方面正趋向融合,共同促进保险市场的发展。随着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和保额上升,共同保险与再保险的结合变得普遍,以有效分散风险。共同保险在实践中逐渐接受再保险的模式,如首席共保人制度的引入,类似于再保险的首席再保险人制度,使得共同保险具有再保险化的特征。
另一种共同保险形式——连带式,所有共保人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每个保险人都需全额赔偿,但在履行后,他们有权向其他共保人追偿。这种形式的共同保险已完全融入再保险的运作模式。同时,再保险也在学习共同保险的策略,如伦敦保险市场规定,再保险人成为原保险人的共同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这是再保险共同保险化的一个实例。
总的来说,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在相互影响中不断演变,它们并非对立,而是相互借鉴,共同推动保险业的发展。在现实中,两者相结合,形成了一个更全面的风险分散和管理机制。
扩展资料
共同保险(Co-insurance)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 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