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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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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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8 21:56
为规范保险公司营销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营销服务部是保险公司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保险营销人员,提供保险服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设立此类服务机构。
营销服务部的名称应包含保险公司全称或其分支机构名称。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布局设立,不得在营业区域外设立。
设立营销服务部需具备以下条件:主要负责人需有3年以上保险工作经验,具备组织管理能力;需配备符合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并需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申请设立营销服务部需向保监办提交相关文件,包括设立申请、申报表、设立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拟任职负责人简历及相关证明、办公场所证明文件,以及其他要求的资料。
营销服务部的营业范围包括培训、管理营销员,收取保险费、单证,分发保险单据,处理客户咨询与投诉,打印保单(需保险公司核保),并根据授权从事部分险种的查勘理赔。
设立或变更营销服务部需统一向保监办申请,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保监办在收到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营销服务部需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开展服务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显著位置。保险公司撤销营销服务部需在规定时间内交回许可证,并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设立营销服务机构的行为,保监办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由保监办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收缴许可证,并要求工商登记注销。营销服务部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保险公司已设立的服务网点,如农村代办站和寿险营销部等,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规范。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