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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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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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10 22:37
一、请示报告对象及流程:各科室、中心需向分管领导报告重大事项,涉及多条分管线的事项需经分管线互通情况后,由牵头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必须按要求及时、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需向受理人作出书面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领导交办工作及批示处理:区领导、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及作出的重要批示,接办人员应第一时间报告,并根据上级布置要求逐级上报。接办人为一般干部时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接办人为科室负责人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接办人为分管领导时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三、协调会议汇报规定: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区级及以上协调会议,其他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汇报会议建议;由分管领导参加的区级及以上协调会议,应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
四、报告方式及紧急情况处理:重大事项通常应以书面方式报告。遇到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或口头汇报形式,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五、突发事件的上报及责任追究:对于影响审计事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若因科室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需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六、报告情况的监督与检查: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的督办由局办公室负责。需上报的事项应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