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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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8 23:39
三包*,全称为“三包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性能故障提供退货、换货或修理服务。其具体条款如下:
1. "7日"规定:产品在售出后7日内,如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有权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2. "15日"规定:产品在售出后15日内,如出现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3. "三包有效期"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之日起计算。对于首批18种实施三包的商品,如彩电、手表等,其三包有效期长短不一,整机有效期为半年至一年,主要部件则为一年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无法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选择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退货,但需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配件待修的时间。换货后,三包有效期将从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4. "90日"和"30日"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若因生产者未供应零配件导致商品维修超过90日,修理者应注明并免费为消费者提供调换服务。若修理者自身原因导致维修超过30日,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调换服务并承担费用。
5. "30日"和"5年"的规定:修理者应保证维修后的产品能正常运行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的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6. 新三包规定自1995年8月25日起实施,适用于此后购买的列入三包目录的商品。对1995年8月25日之前购买的商品,则继续按照1986年发布的《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执行。
三包规定的义务如下:
销售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保证实施三包规定不得销售目录所列商品;保持销售商品的质量;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销售标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销售时应开箱检验、正确调试、提供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及修理单位信息和有效*、三包凭证;妥善处理消费者查询和投诉,并提供服务。
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修理服务;维护销售者和生产者的信誉,不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不符的元器件和配件;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确保修理费用和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承担因自身修理失误造成的责任和损失;接受消费者关于修理质量的查询。
生产者应履行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明确三包方式;提供三包凭证、修理单位名单、地址、联系电话等;向修理单位提供修理技术资料、合格配件并负责培训,提供修理费用;在产品停产后的5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妥善处理消费者查询并提供服务。
我国“三包”的发展历程始于1986年*发布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明确了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此后,通过《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进一步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和“三包”责任。为更好地落实和规范“三包”责任,相关部门相继发布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三包产品的目录、范围和期限要求。然而,也存在某些带有先天性缺陷的补充办法,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三包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指商品进入消费领域后,卖方对买方所购物品负责而采取的在一定限期内的一种信用保证办法。对不是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属于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故障提供该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