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2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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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1天前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青岛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定了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
《办法》规定,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和重大两类。一般隐患易于整改,重大隐患需要停产停业或专业评估治理。政府、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需共同参与,形成“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
生产经营单位需制定排查标准,建立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全面或专项排查,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或制定治理方案。对重大隐患,需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进行风险评估和治理方案制定,确保排除隐患并报告相关部门。
政府各级领导需指导监督排查治理工作,监管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其他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排查治理负全责,必须建立健全排查治理档案,定期统计分析隐患情况,并在必要时进行整改。
对于存在隐患的承包、出租项目,发包方需确保承包商负责自身隐患治理,并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会进行监督,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
违规行为将受到警告和罚款,严重者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进行处罚。同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等行为将受到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为保障青岛市的安全生产环境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监管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