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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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2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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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3:45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网友咨询: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哪些规定?
律师解答: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二)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律师补充:
优先股发行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公允、合理,不得损害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发行价格不得低于优先股票面金额。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价格或票面股息率以市场询价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方式确定。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
(一)采取固定股息率;
(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
(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法律依据】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应当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
(二)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
(三)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作为支付手段,或者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可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回购减资总额的优先股。
中国证监会同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注册后不再符合本条第(一)项情形的,上市公司仍可实施本次发行。